氣體檢測儀的校準與標定的具體區別
發布時間:2021-10-09 10:27:321、目的不同
校準的目的:對照計量標準,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并使其校準至符合計量標準范圍,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
檢定目的:對計量器具進行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計量器具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2、性質不同
校準及強制檢定目錄外的檢定工作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自行規定校準周期、校準標識和記錄等。對氣體檢測儀來說,一般校準可自行校準或委托氣體檢測儀生產廠商進行校準。
強制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檢定必須到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根據我國現狀,多數生產和服務組織都不具備檢定資格,多數情況下計量院才具備這種資格。
3、依據不同
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在《校準規范》中,組織自行規定校準程序、方法、校準周期、校準記錄及標識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準規范》屬于組織實施校準的指導性文件。
檢定的主要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器具檢定必須遵守的法定技術文件。其中,通常對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周期、計量特性、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及檢定結果等作出規定。計量檢定規程可以分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三種。這些規程屬于計量法規性文件,組織無權制定,必須由經批準的授權計量部門制定。在沒有檢定規程作依據時,部門和地方可以暫時制定具有法定性的技術文件,稱為暫行檢定辦法。
4、結論不同
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校準報告》。
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
5、法律效力不同
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給出的《校準報告》只是標明量值誤差,屬于一種技術文件。
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檢定的法定依據《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